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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9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豐澤林麗玲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94號

上訴人
即 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21世紀不動產內湖
被上訴人
福華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陳建瑜律師

      連元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幾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段27巷1弄1之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段217巷1弄1之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吳謀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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