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9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94號
- 上訴人
- 即 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21世紀不動產內湖
- 被上訴人
- 福華加盟店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玠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陳建瑜律師
連元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幾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段27巷1弄1之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段217巷1弄1之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