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即 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福華加盟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94號上 訴人 即 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21世紀不動產內湖被 上訴 人 福華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陳建瑜律師 連元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幾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段27巷1弄1之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乙○○住台 北市○○○路○段217巷1弄1之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吳謀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