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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56號

確認常務監事委任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56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上訴人
臺北市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常務監事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而上訴人擔任常務監事為無給職,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第二、三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

二、上訴人除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參仟元、第三審裁判費用肆仟伍佰元,尚有第一審裁判費用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第三審裁判費用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未據繳納。

三、被上訴人除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肆仟伍佰元,尚有第二審裁判費用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未據繳納。

四、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5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常務監事委任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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