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 上訴人
- 臺北市醫師公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常務監事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而上訴人擔任常務監事為無給職,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第二、三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
二、上訴人除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參仟元、第三審裁判費用肆仟伍佰元,尚有第一審裁判費用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第三審裁判費用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未據繳納。
三、被上訴人除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肆仟伍佰元,尚有第二審裁判費用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未據繳納。
四、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