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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74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沈方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74號

上訴人
肯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樓之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26,003元,上訴人均僅繳納4,500元(計繳納9,000元),尚應補繳43,006元(52,006元-9,000元=43,006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7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