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74號
- 上訴人
- 肯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之8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26,003元,上訴人均僅繳納4,500元(計繳納9,000元),尚應補繳43,006元(52,006元-9,000元=43,006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