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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27號

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駿璧連士綱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27號

上訴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壹、二、第11行,及貳、一、第22行關於「管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管理委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2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