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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6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鄭三源呂太郎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68號

上訴人
壬○○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泰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堤菩律師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許佳雯律師

  追加被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所示「次序21」部分其下方第二、三行應予刪除,並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次序21」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6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