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14號上 訴 人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誠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大輿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 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賴以真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若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其攻防方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1者,則請勿提出,否則本院得依民事訴訟 法第447條第1項駁回之:1、在第一審整理並協議簡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2、經第一審法院依第196 條第2項裁定駁回者。3、經第一審法院依第268條定期間命提出而未提出者。4、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上訴人如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