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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679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敬修張靜女黃豐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679號

上訴人
林茉莉
訴訟代理人
楊岱樺律師
被上訴人
鍾秀梅
被上訴人
鍾武森
被上訴人
鍾武熊
被上訴人
鍾武燕
被上訴人
鍾智惠
被上訴人
鍾智芳
被上訴人
鍾智芬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上訴人依繼承、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是上訴人之權益是否受有損害,關鍵在於依眷改條例第5條第1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是否擁有眷舍改建之承購權。而上訴人已就其向國防部表示承受其被繼承人林坤崙之眷舍改建權益乙節,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本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即以該行政訴訟為據」為由,裁定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27號林茉莉與國防部間眷舍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該行政訴訟乙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駁回林茉莉之上訴確定在案,有被上訴人所提出該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撤銷本院98年2月11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黃豐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67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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