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6號
- 上訴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京
- 訴訟代理人
- 王雪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蕭瀛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蕭瀛寬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李漢泉,嗣於本院判決送達之日即民國(下同)100年11月28日(見本院卷㈨第78頁)後,於同年12月1日變更為蕭瀛寬(見100年12月26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檢附該公司100年11月29日電人字第10011075771號函)。故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蕭瀛寬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