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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6號

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蕭瀛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蕭瀛寬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李漢泉,嗣於本院判決送達之日即民國(下同)100年11月28日(見本院卷㈨第78頁)後,於同年12月1日變更為蕭瀛寬(見100年12月26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檢附該公司100年11月29日電人字第10011075771號函)。故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蕭瀛寬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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