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7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鄭三源周美月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27號

抗告人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智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 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全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智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郁公司)、乙○○間關於新台幣(下同)620萬元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虛偽不實,係意圖減少抗告人所應得分配之款項而捏造。詎乙○○竟持台北縣土城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對於智郁公司所有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於原法院94年度執字第40310號強制執行事件受分配225萬8,737元,嚴重影響抗告人之權益。且乙○○若如數領取上揭分配款項,則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恐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抗告人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請准禁止乙○○領取上開款項。惟原法院竟以抗告人未能合法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不能再依一般假處分程序停止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合,爰對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且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固有明文。惟執行名義成立後,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得阻卻其執行力,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一般假處分程序,聲請予以停止執行。而執行法院之分配拍賣所得價金,係執行處分之一種,當事人亦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禁止分配或禁止債權人之受領(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59號判例、83年度台抗字第398號裁定要旨參照)。亦即債務人不得利用假處分程序取得假處分裁定,以制止債權人以執行名義所進行之強制執行。

三、經查相對人乙○○執上述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對相對人智郁公司財產強制執行(案列94年度執字第40310號),經原法院執行處於95年3月30日製作分配表,將乙○○對於智郁公司之借款債權620萬元列入分配,乙○○並獲得分配225萬8,337元。惟抗告人主張乙○○對於智郁公司之借款債權不存在,並對乙○○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追加確認乙○○對智郁公司債權不存在之訴,經原法院分別以判決及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案列原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450號),並經本院駁回抗告人對乙○○部分之上訴(案列95年度上字第878號),有該等判決、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則依照上述說明,抗告人自不得聲請假處分,無從禁止乙○○領取上開分配款225萬8,337元。是抗告人之聲請,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周美月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7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