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99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999號
- 抗告人
- 庚○○
- 相對人
- 乙○○
丙○○
甲○○
辛○○
壬○○
癸○○
己○○
戊○○
丁○○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
5月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8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法院於民國96年9 月1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2,377,056元,前開裁定於96年9 月14日送達於抗告人。抗告人不服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96年11月26日駁回其抗告,及最高法院於97年3 月20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再抗告確定。抗告人迄於97年5月9日未依裁定補繳裁判費,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原法院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核無不合。抗告意旨稱其依法為訴之變更後已繳足本案裁判費用等語,核與卷證資料不符。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