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95年度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