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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劉勝吉連正義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95年度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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