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丙○○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醫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於97年11月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考(見本院卷第46、47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49頁)。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52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抗字第828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抗告而確定,有該裁定可考(見本院卷第50、51頁)。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