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00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鄭三源呂太郎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00號

上訴人
乙○○

        戊○○

        丙○○○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文。經

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丁○○、己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

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66萬

2,5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6萬8,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0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