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0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乙○○
戊○○
丙○○○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文。經
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丁○○、己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
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66萬
2,5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6萬8,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