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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洪光燦宋明蒼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號,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惟原審法院對上訴書狀有無記載理由,僅應為形式上之審查,認有欠缺,且未據上訴人自行補正者,始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立法意旨)。倘上訴人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依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丙○○於原審之證詞、卷附臺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民國98年5月20日北縣警板刑字第098019671號函及所附員警工作紀錄簿、原審98年3月20日勘驗筆錄、本院97年度重上字第20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6號民事裁定為據,認定被告確有強盜未遂之犯行,有刑法第25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並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兼衡被告一開始本欲以協調方式解決糾紛,因告訴人未同意始為本件犯行,及犯後仍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等情,均已詳敘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

三、上訴人即被告乙○○提起上訴,所提書狀敘明上訴理由雖以:依原審98年3月20日勘驗筆錄內容,被告係向告訴人表示「我把名片留給你,我希望大家用協調的方式來講,還是大家出來講也沒有關係」;「沒有啦,我是台西公司啦。」,告訴人即稱「... 原來是台西公共關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即答以「來啦,我寫電話給你啦,我寫電話給你啦,你去問一下,我們是討債公司啦。」,足證被告真意係希望與告訴人以協商方式解決與林通遠間之爭執,並未向告訴人欲施以何種非法方法,且被告交予告訴人台西公共關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片係屬真實,該公司所營項目亦包涵債務之催收,即社會俗稱之討債,故被告雖表示係討債公司,但並未為任何脅迫行為,在客觀上並不足以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云云。惟被告雖一開始欲以協調方式解決糾紛,然因告訴人未同意,被告始揚言其係討債公司,而現今社會上普通存有討債公司通常以暴力、脅迫方式討債之不良印象,被告在爭執過程中竟以討債公司自居,顯係以此方式脅迫欲使告訴人行搬遷檳榔攤之無義務之事。故被告上揭辯解,實與常情有違,無足採信。

四、被告上訴,猶執與原審相同辯詞,卻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事由。因認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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