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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4號

上訴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98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主文第三項漏未命被上訴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茲據上訴人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8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