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欣欣律師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98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主文第三項漏未命被上訴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茲據上訴人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8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