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呂太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

上訴人
財政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呂太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