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7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472號
- 上訴人
- 陳金隆
- 上訴人
- 陳捷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玉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陳克明、陳瑞裕、陳奇達、陳煥昌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98年度上字第47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上字第47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萬7,506元,經本院於99年10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