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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72號

確認管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鄭三源林玉珮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472號

上訴人
陳金隆
上訴人
陳捷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陳克明、陳瑞裕、陳奇達、陳煥昌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98年度上字第47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上字第47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萬7,506元,經本院於99年10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7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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