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4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佑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之3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7日內陳報有關原審判決主文第三項(即關於黃宣穎扶養費部分)之請求權基礎(原審及本院部分)到院,並將繕本逕寄對造,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