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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49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王聖惠謝碧莉邱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249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之3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7日內陳報有關原審判決主文第三項(即關於黃宣穎扶養費部分)之請求權基礎(原審及本院部分)到院,並將繕本逕寄對造,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邱瑞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4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