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國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鄉誠許紋華梁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國字第7號

聲請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98年度重上國字第1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公司倒閉,現已無業,且又欠債,不僅毫無積蓄,且借貸無門,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等情。經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所應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4萬0,802元 (見本院98年度重上國字第10號民事卷15頁)。而經本院調取聲請人97年度所得及財產明細核閱結果(見本院卷第 6頁),聲請人於97年度之財產總額為零。雖有所得12萬元,惟該所得即使全用於繳納裁判費,仍不敷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自屬無資力;且其本案訴訟,依聲請人所訴之事實,又非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從形式上審查,尚難認顯無勝訴之望,因認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國字第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