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魏麗娟黃雯惠陳博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丁○○

      丙○○

      辛○○

      乙○○○

      己○○

      庚○○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378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國泰世華銀行一年期可轉讓定期存單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存單編號H031528、H031527),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辛○○、乙○○○、己○○、庚○○、戊○○ (以上為受擔保利益人黃林添花之繼承人 )等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57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提供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37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本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57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經受擔保利益人黃林添花之繼承人丁○○、丙○○、辛○○、乙○○○、己○○、庚○○、戊○○等之同意,業據聲請人提出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96年度臺上字第2523號民事判決、本院96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24號、95年度保險上字第57號民事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75號民事判決、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收受證明、同意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如主文所示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博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