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7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70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中華民國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 年度審重訴字第6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按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而當事人不依限補正者,法院即得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7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