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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再字第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駿璧陳邦豪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1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本院96年度重上更 ㈠字第81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確定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尚有23萬3,612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98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98年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再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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