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盧仲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