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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金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金村周祖民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訴訟代理人
陳宏模律師
上訴人
黃震家原名黃文傑.
上訴人
陳志坤
被上訴人
陳永隆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七編號6「97年配息」欄及「合計」欄,分別關於「18,024元」、「240,998元」記載,應依序更正為「18,023元」

、「240,99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金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