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5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59號
- 聲明人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原名臺灣臺北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
- 巫滿盈
上列聲明人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孫相盛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巫滿盈為聲明人即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即原臺灣臺北看守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孫相盛(已於民國100年8月5日死亡)於99年6月25日對本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復未依法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238元,經本院分別於99年8月31日、100年1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未遵期補正,經本院於100年5月27日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同年6月24日送達上訴人,因上訴人未抗告而確定在案。而被上訴人臺灣臺北看守所於100年1月1 日改制隸屬法務部矯正署,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巫滿盈,此有法務部99年12月29日法總字第0991202108號函、法務部所屬機關名稱修正前後代碼編訂對照表、法務部99年12月29日法令字第0991305918號令在卷可稽。茲經其於100年7月1日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