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89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894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由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8頁),至99年1月11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99年1月12日,始行到院,有本院收狀章可稽。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