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張蘭、邱瑞祥、黃麟倫
- 法定代理人丙○、乙○○、甲○○
- 上訴人上海海偉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彥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上海海偉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 理 人 方意欣律師 被上 訴 人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揚浩律師 參 加 人 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 理 人 賴見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黃麟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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