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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蘭邱瑞祥黃麟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3號

上訴人
上海海偉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被上訴人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代理人
劉揚浩律師
參加人
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黃麟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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