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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張蘭邱瑞祥黃麟倫
  • 法定代理人
    丙○、乙○○、甲○○

  • 上訴人
    上海海偉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上海海偉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 理 人 方意欣律師 被上 訴 人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揚浩律師 參 加 人 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 理 人 賴見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黃麟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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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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