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銘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