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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

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敬修吳青蓉黃騰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林敬修、法官張靜女、法官黃騰耀」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敬修、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騰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黃騰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