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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

給付施工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陳松賴惠慈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英磊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複代理人
莊健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施工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262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4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部分終結,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施工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