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英磊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翼聰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健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施工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262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4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部分終結,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