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施工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英磊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複代理人 莊健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施工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262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 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4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部分終結,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 字第26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