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9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956號
- 上訴人
- 林桂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栗枬間因拆屋還地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請求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三重區○○○段大有小段30-10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A 部分面積18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及B 部分面積5 平方公尺之車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備位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為購買上開越界建築面積23平方公尺之土地。原審判決被上訴人上開先位之訴勝訴,經上訴人提起上訴,上開備位之訴隨同發生移審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被上訴人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2,100元計算應為968,300 元(計算式:42100 ×23=968300)。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備位聲明3,000,000 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上訴人除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其餘30,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