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林金村、周祖民、王麗莉
- 法定代理人蘇宗仁
- 上訴人附帶
- 被上訴人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易字第94號上 訴 人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仁 訴訟代理人 洪禎雄律師 盧之耘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慶成 訴訟代理人 沈靜雲 廖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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