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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林金村周祖民王麗莉
  • 法定代理人
    蘇宗仁

  • 上訴人
    附帶
  • 被上訴人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易字第94號上 訴 人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仁 訴訟代理人 洪禎雄律師 盧之耘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慶成 訴訟代理人 沈靜雲 廖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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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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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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