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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9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金村周祖民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易字第94號

上訴人
即 附 帶
被上訴人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仁
訴訟代理人
洪禎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張慶成
訴訟代理人
沈靜雲

      廖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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