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憑(見本院卷第22、23頁),本院亦依職權查詢聲請人財產總歸戶資料,聲請人於民國92至97年度確實所得有限,財產微薄,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6至36頁),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依據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