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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恩山黃國忠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憑(見本院卷第22、23頁),本院亦依職權查詢聲請人財產總歸戶資料,聲請人於民國92至97年度確實所得有限,財產微薄,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6至36頁),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依據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郭松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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