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31號
再審聲請人 基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乙○○、丙○○間因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內關於「98年度聲再字第3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度聲再字第2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 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