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國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國字第7號
- 聲請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98年度重上國字第1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公司倒閉,現已無業,且又欠債,不僅毫無積蓄,且借貸無門,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等情。經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所應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4萬0,802元 (見本院98年度重上國字第10號民事卷15頁)。而經本院調取聲請人97年度所得及財產明細核閱結果(見本院卷第 6頁),聲請人於97年度之財產總額為零。雖有所得12萬元,惟該所得即使全用於繳納裁判費,仍不敷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自屬無資力;且其本案訴訟,依聲請人所訴之事實,又非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從形式上審查,尚難認顯無勝訴之望,因認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