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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返還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鄭雅萍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上訴人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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