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66號上 訴 人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陳昌羲律師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複代 理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