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8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84號
- 上訴人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經駐日單位認證。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84號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經駐日單位認證。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