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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8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84號

上訴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經駐日單位認證。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84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