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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敬修吳青蓉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34號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274,46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87,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34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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