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3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准舟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274,46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87,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