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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27號

撤銷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魏麗娟黃明發李媛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27號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甲○○、丙○○、丁○○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4萬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2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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