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27號
- 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郭賢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甲○○、丙○○、丁○○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4萬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