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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再字第3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湯美玉丁蓓蓓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字第37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

額新臺幣(下同)972,700,000元,應徵裁判費11,417,685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再字第3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