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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蕭艿菁周舒雁陳姿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盧仲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