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金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漢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模律師
- 上訴人
- 黃震家原名黃文傑.
- 上訴人
- 陳志坤
- 被上訴人
- 陳永隆
- 訴訟代理人
- 池泰毅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七編號6「97年配息」欄及「合計」欄,分別關於「18,024元」、「240,998元」記載,應依序更正為「18,023元」
、「240,99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