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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非抗字第38號

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蕭艿菁楊絮雲周舒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非抗字第38號

再抗告人
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
再抗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林世昌律師

      葉貞汝律師

      張德銘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間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其餘抗告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非抗字第3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