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36號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辛○○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前列六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徐滄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所繳納之裁判費不足,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9年5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無論上訴人是否對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為抗告,不影響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7號裁定參照)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