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32號
- 上訴人
- 林朝杲
- 上訴人
- 林金文蘭
- 上訴人
- 林麗華
- 上訴人
- 林美華
- 上訴人
- 林萬松
- 上訴人
- 林萬樺
- 訴訟代理人
- 張金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因本院99年度上字第532號申租公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萬3,168元【計算方式:土地面積申報地價5%60%10年,即336(73,70080%)0.050.610=5,943,168】,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9,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