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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聖惠呂淑玲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70號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上訴人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溢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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