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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保險上字第3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上字第32號

上訴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瑞華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

      蔡佳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央城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劉萬寧,嗣於本院判決送達之日即民國(下同)100年7月8日(見本院卷第196頁)後,於同年月12日變更為「王央城」(見100年8月2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檢附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故依前揭說明,自應由王央城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保險上字第3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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