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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再字第4號

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蕭艿菁陳姿岑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丙○○

      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訴訟為對於確定裁判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倘該裁判尚未確定,即不得對之提起再審訴訟;當事人於對於第二審判決已於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即使日後此上訴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定確定,亦須自此裁定確定時起算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殊無許其在未有此種裁定確定情形之前,即提起再審之訴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簡抗字第10號裁定、同院69年度台抗字第4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原告因不服本院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判決,於上訴法定期間內之民國(下同)99年3月30日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同年5月19日移送最高法院審理中等情,有卷附民事聲請上訴狀、訴訟救助聲請狀、本院99年5月19日院通民直98家上397字第0990002979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7至8頁、第14頁),足徵本院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判決要屬尚未確定。準此,聲請人於同年4月28日就本院前開尚未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1頁本院收狀章),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再字第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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