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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

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聖惠邱瑞祥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

異議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本院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僅得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不得對之提起抗告。查異議人前聲請退還本院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之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經本院函覆難予准許在案,異議人又於民國99年4月28日具狀提出「抗告」聲請退還裁判費云云,依前揭說明,應認係針對本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於99年4月8日聲請退還系爭訴訟之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經本院書記官於99年4月14日以院通民直98家上297字第0990005139號函謂:上開訴訟於99年3月23日判決而終結,依法無法退還裁判費等語,而回覆異議人,前揭函文業於99年4月16日送達予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310頁),迄99年4月26日止,已逾10日不變期間,本件異議人於99年4月28日再具狀聲請退還裁判費云云,依前揭規定,已逾得提出異議之10日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