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劉勝吉連正義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請人
乙○○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就本院99年度非抗字第38號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

二、本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係以承審法官前審理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撤銷親屬會議事件(以下簡稱撤銷親屬會議事件)時,即暗示相對人稍安勿躁,並不讓聲請人有攻防之機會,致惡性侵占之焦點盡失,有損其父權益甚鉅。茲因撤銷親屬會議事件與本院99年度非抗字第38號事件大同小異,聲請人恐承審法官為保持顏面,未審先判,致本案真實苦情不得呈現,聲請人父親怨曲不得平反,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迴避云云。惟聲請人所舉之原因,均與首揭所述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不合,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